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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91年4月28日施行迄今,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該法的附屬法規「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將於近期內發布施行。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的修正重點,是將自願繼續加保者應於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之規定取消,故目前仍在職災醫療期間尚未辦理續保手續者,即使因職災被解僱已超過二年,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仍得辦理續保。又考量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並無收入來源,為了減輕職災勞工之保險費負擔,故放寬於辦理續保之日起二年內,職業災害勞工之保險費負擔由百分之五十,降為百分之二十,二年期滿後才回復百分之五十。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1-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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