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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之修正發布外國人入國通報表格及切結措施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為確保外籍勞工住宿安全及權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3日發布,並自97年1月5日生效實施,有關本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部分,規範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機構看護工作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依外籍勞工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

為落實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或接續聘僱外國人3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依第2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上開通知後,應儘速於3日內核發受理通報證明書,以使雇主憑該證明書及相關文件,依本辦法第28條規定,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後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勞委會於97年1月25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及「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等表格,並檢送至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考量雇主檢附之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須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如雇主所設置之外國人宿舍未符合該規定者,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申請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須有一定程序及時程,為避免影響雇主爾後申請聘僱許可時效,勞委會同意本(97)年7月31日前,雇主得以切結書切結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並自切結日起3個月內檢送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地方主管機關於雇主提出切結書及核對其他相關通報檢附文件無誤後,得先行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上註記「經雇主提供切結書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字樣,勞委會將據以於其聘僱許可函上增列附款,以利後續行政處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2-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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