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投保單位應為所僱用員工申報加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係屬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參加勞保,另僱用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員工之雇主,應為該等員工辦理就保;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雖非勞保之強制投保對象,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如不願參加勞保,仍應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保。而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經常受僱非固定雇主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始應以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符合前述強制加保規定之事業單位,如延遲不辦投保手續,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損失,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目前,勞保局已建立查核機制主動進行查核,如經查明應強制申報員工加保之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者,除核處罰鍰外,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該單位尚須負責賠償。至事業單位違反規定將所僱用之員工轉由職業工會加保,勞保局亦將取消該受僱員工於職業工會之加保資格,此段違法加保期間尚不得列入勞保年資計算,已繳納的保險費勞保局亦將不予退還。?

因此,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應為僱用支薪員工申報加保,切勿以員工自願放棄或填寫切結書為由,拒絕為員工申報加
保,而由其掛名於職業工會參加勞保,以維護員工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8-20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