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增訂「颱風假」,仍應審慎衡酌
勞委會指出,颱風等天然災害來襲時,仍然有許多人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克盡職責。因為天然災害係屬不可抗力的事由,所以勞工如果確實無法到工,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也不得要求勞工請事假;但是天然災害亦難歸責於雇主,故依照民法相關規定,雇主可以不發給當日工資。然據瞭解,已有不少企業,除了比照公務部門停止上班外,工資依然照給。
勞委會表示,應否增訂所謂「颱風假」,各方有不同意見。但是,任何規定,除應兼顧雙方權益的衡平外,也必須考量其他公眾利益以及是否可行。由政府一體規範民間企業的運作,是否妥當,仍應審慎衡酌。?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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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0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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