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擔任照顧服務員, 勞動部提供就業獎勵津貼10萬8千元。
勞動部為配合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及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鼓勵失業勞工從事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之照顧服務工作,於今(20)日發布施行「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提供每人最高10萬8千元的就業獎勵津貼。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考量照顧服務工作辛苦,民眾從事意願較低,為能促進國人就業及減少聘僱外勞,自103年5月起已針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受僱於照護機構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的勞工提供就業獎勵津貼。基於配合衛福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及長期照顧人力需求,擴大辦理就業獎勵措施,讓投入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的失業勞工,也可獲得就業獎勵,以提高失業勞工進入相關職場的就業意願,並持續穩定就業。
依「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規定,失業連續30日以上或符合非自願離職等情形的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受僱於符合規定的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連續30日以上,平均每周工作時數分別達30小時及35小時,且符合相關規定,則依就業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千元至7千元的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
勞動力發展署進一步說明,除提供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的就業獎勵外,也針對照顧機構、民間團體及家庭雇主提供僱用獎助,以鼓勵雇主進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照顧服務人力需求的雇主可多加運用。
如欲了解相關措施與服務內容,可就近洽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至「台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查詢,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客服人員提供相關就業服務資訊。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連絡電話:02-8995-6000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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