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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報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是買票方案」提出說明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有關報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是買票方案,勞委會表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係依據提案單位自行評估之需求,而自主提案,並非由勞委會分配辦理。

該方案並透過審查機制,由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代表共同組成「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後,始核定通過。審查程序中,提案縣市與民間團體自行評估後所提案之需求數、所提計畫符合評分審查標準之程度(包括計畫用人合理性、明確可量化之預期績效、社會價值、有效之督導考核機制、強化失業者就業技能及計畫結束後之就業輔導機制等等),都將會影響核定結果。

且多元方案所有工作計畫所進用之人員,都必須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且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員之推介:
(1)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為優先;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對象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並以未曾參加相關計畫或領取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且排除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2)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依求職登記程序及上述原則建立失業者候用名冊外,另於推介作業方面,均依各項計畫核定人數,由符合進用條件之候用名冊中,提供經濟型計畫5倍、社會型計畫3倍名單(至多提供3次)推薦供計畫用人單位遴選,均符合公開公平透明的遴選機制。

另為鼓勵多元進用人員累積具競爭力之工作經驗,以返回一般職場,本會訂有「再就業實施計畫」,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人員就業服務、轉介參加職業訓練、針對經濟極度弱勢者提供專案輔導、有給求職假等等服務,以協助其再就業,本案本年度截至目前為止,已協助曾參加本方案計畫之5,452人次失業者於計畫結束後返回一般職場再就業。

OECD國家近十年來,在失業率攀升時,亦均採用所謂「積極性勞動市場計畫」,由政府提供就業機會即為措施之一。依據跨國比較,我國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於離開方案後之再就業率約達三成,較歐盟18%、法國18%、德國22.4%等均為高,相當值得肯定,是極具意義的就業政策。?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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