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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呼籲事業單位於作業場所採取節能措施,不得影響勞工作業安全及健康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近年因為全球暖化問題日趨嚴重及石油等能源價格持續上漲之趨勢,各事業單位常採取調降設備運轉等以達節能措施,惟事業單位於作業場所採取節能措施,仍不得影響勞工作業安全及健康。

基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涉及勞工作業安全與視力健康,雇主使勞工於各類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照度仍應符合法規規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條規定),例如走道、樓梯等場所應有50米燭光以上之照度,一般辦公場所需有300米燭光以上照度。勞工如從事精密零件等需要以眼睛極細辨物體之作業時,更需要有500至1000米燭光之照度。對於階梯、升降機、出入口等易發生跌倒、撞擊之場所或操作電器機械、高壓電器等易發生感電危險之作業場所,照度不足易造成勞工災害。另作業場所須維持勞工清靜空氣品質及舒適之必要通風換氣設備(含局部排氣設備、整體換氣設備及中央空調系統等),事業單位於採取節能措施時,仍應使其能有效運轉以維持其基本效能需求,避免因通風換氣量不足,致影響室內空氣品質。

邇來勞委會頻接獲勞工以電話及電子郵件等方式反應,部分事業單位因推動節能措施,降低勞工工作場所燈具之照明與通風換氣之運轉方式,勞委會呼籲,事業單位在進行節能措施時,在調整各場所照明及通風等設備之運轉能量(含空調系統)前,仍應先評估勞工作業時所需之安全與健康設備及措施,以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確保維護勞工安全及健康,進而提昇工作品質及效率。?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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