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及工資發給處理原則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如因災害因素(如淹水、路斷…)無法到勤,可選擇不出勤。
二、由於天災係屬不可抗力的事由,非可歸責於雇主,依照民法規定,勞工未出勤,雇主可不發給當日工資。
三、勞工如因天災無法到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
四、如果勞工仍按時到工,是否加給工資,法無明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五、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台灣地區颱風頻仍,為避免勞資間無謂的爭議,勞資雙方最好在平時即透過協商,約定颱風來臨時的出勤準則,以兼顧勞工安全、企業營運與公眾利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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