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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女性僱用及婦女就業概況

業務單位:統計處

近年來隨著教育程度的提升與服務業的發展,我國女性的勞動力參與率呈現逐年遞增,由91年的46.6%增加到97年的49.7%,較日本之48.4%略高,接近韓國的50.0%,相較於美國的59.5%為低,我國女性在就業市場的發展仍有相當的成長空間 (詳見表1) 。

為了使就業女性在工作上獲得充分伸展的空間及降低就業的障礙,政府積極推動創造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措施來保障女性的工作權。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實施成效及女性受僱者在工作職場上是否受到不平等待遇,勞委會於去(97)年11、12月間以「事業單位」及「女性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女性僱用管理調查」與「婦女就業概況調查」二項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各3,179份及3,151人。以下謹摘述二項調查之重要結果:

一、女性僱用管理 (事業單位面)
事業單位在性騷擾防治、性別歧視禁止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實施比率,均較91年提升。
綜觀本次調查結果,事業單位在性騷擾防治、性別歧視禁止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實施比率,相較於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剛實施時,均有明顯提升。
(一)在性騷擾防治方面,員工規模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七成六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91年只有35.5%。
(二)在性別歧視禁止方面,事業單位對受僱者之工作分配、薪資給付標準、調薪幅度、考核、陞遷、訓練及進修、資遣員工、員工福利有性別考量之比率,均略為下降。
(三)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事業單位有提供「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各項假別比率,均較91年提升。
顯見近幾年來我國工作職場環境對女性受僱者已愈來愈友善。
(詳見表2、3)

六成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另四成沒有提供的事業單位中,近六成的事業單位當員工要申請時會同意。
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六成的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另四成沒有提供的事業單位中,當有員工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近六成的事業單位會同意。(詳見表4)

事業單位在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65.9%的單位以「不遞補替代人員,直接調整同一部門人員因應」。
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的事業單位,當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人力因應方法,以「不遞補替代人員,直接調整同一部門人員因應」居多,占65.9%,其次是「調用其他部門人員」之30.0%、「僱用約僱人員」17.9%、「僱用派遣或兼職人員」14.5%及「進用正職之新進人員」12.1%。顯示事業單位在面臨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多以如何節省人事費用支出為考量的方式作為因應。

二、婦女就業概況 (勞工面)
在求職及調薪方面,女性因性別遭遇不平等待遇較去年改善。
女性受僱者於97年間在工作職場因性別遭受不平等待遇,以「調薪」、「陞遷」及「工作配置」遭到不平等待遇較高,分別占3.4%、3.2%及2.9%,其次為「考績、考核」占2.3%。若與96年比較,女性受僱者遭受不平等待遇之比率大致呈下降趨勢,其中以「求職」下降2.6個百分點最多,其次為「調薪」下降2.2個百分點。

4.0%女性受僱者在職場上因結婚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
有96.0%女性受僱者沒有在職場中因結婚而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4.0%的女性受僱者曾經有此經驗,較96年下降1.6個百分點。主要之不平等待遇為「應徵工作困難」占0.8%、「要求加班」占0.7%、「言語歧視」占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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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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