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內政部75年12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65547號函
-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又本法施行後,事業單位所定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者,自為法所允許。茲依據上開條文意旨,補充規定認定原則與應行注意事項,作為主管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理之準據。
- 事業單位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
- 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
- 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較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者。
- 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高者。
- 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
- 事業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須與前項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相當足備支付,並依規定提撥。
- 事業單位所定上述退休標準,在併同提撥率報備前,應儘量徵詢工會或勞工之意見,妥適訂定。
- 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者,須於工作規則及成立該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時,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勞工退休辦法內明定。
- 凡勞工符合事業單位所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辦法者,雇主核發退休金時,由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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