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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續保,保險費繳款單改單月寄發。

受僱勞工經雇主同意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該段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期間至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又受僱勞工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時,只要雇主同意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可繼續加保期間最長至每1子女滿3歲止,各不得逾2年。

 

被保險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繼續加保,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為公家單位的話,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項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20%保險費,可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繳納或延後3年再繳納,被保險人勞()保的保障不僅不會中斷,保險年資還可以繼續累計,退休後可領的老年給付金額也會增加。

 

又為響應節能減碳及愛惜地球資源,「非轉帳代繳保險費」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勞保局自1073月起改為單月月底(1357911)寄出前2個月育嬰續保保險費繳款單予被保險人繳納。例:1073月底寄送1071月及2月保險費繳款單。「轉帳代繳保險費」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則不再寄發保險費繳款單,仍維持按月扣繳保險費。

 

 

  •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 連絡電話:02-2396-12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3-3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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