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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外國人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由權責機關辦理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鑑於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為建築主管機關及消防主管機關之職權,並考量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實施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檢查時,因無建築及消防專業致發生執行查察困難情事,勞委會於97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之1修正案,刪除雇主於外國人入國後或接續聘僱外國人3日內,須檢附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實施通報規定,並依本辦法第19條之1規定,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並於98年1月21日發布。

勞委會表示修正後之本辦法第27條之1規定,業刪除雇主於外國人入國後或接續聘僱外國人3日內,須檢附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實施通報規定,新訂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中亦無住宿類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規定,嗣後雇主提供外國人住宿地點之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由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辦理,雇主前以切結書切結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實施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者,無須補正供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勞委會表示雇主提供之外國人住宿地點之建築及消防安全,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權責法令檢查不合格,並限期停止使用者,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將函知該會,俾憑據以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以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依雇主違反「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終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於雇主2年內申請聘僱外國人遞補、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1比1之比例原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以確保外國人人身安全。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2-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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