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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一小步、保障一大步;就業保險法修正案五一勞動節上路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將於5月1日勞動節正式上路,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本次修法擴大加保對象、增加給付項目及延長給付期間等,可讓勞工的就業安全有更安定、完整的保障,未來550萬名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朋友都可受惠。

勞委會指出,就業保險自92年開辦以來,對於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已發揮實質成效。為落實馬總統政策,並進一步達到積極促進就業及加強失業勞工生活照顧兩大目的,王主委上任後,積極推動修法事宜,並在各界的關切與協助下,順利完成修法工作。目前正積極規劃修法後相關法制面、作業面、宣導面及服務面等配套事宜,並定於今年五一勞動節正式施行,以嘉惠勞工朋友。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以因應勞動年齡往後遞延之趨勢。
二、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以保障就業安全。
三、失業勞工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失業給付期間由6個月延長至9個月,以加強保障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
四、失業勞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五、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為使受僱於僱用29人以下雇主之勞工同時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之權利,97年1月16日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修正條文,已刪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須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門檻,該規定亦配合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於98年5月1日同步施行,使所有受僱者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此外,針對近來許多民眾關心自己是否適用新規定的問題,勞委會表示,勞保局近期已印製通函周知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請其轉知所屬被保險人相關權益,被保險人如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可自5月1日正式施行日起,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另年滿45歲之中高齡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及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的失業勞工,如係尚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係正在請領失業給付者,於正式施行日起,可直接向職訓局就服站提出申請,適用前開新規定(至於勞工於修正施行前已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因就業保險年資已重行起算,則不得繼續請領至9個月及加發給付之規定)。

另為使勞工朋友充分了解就保法修法重點,勞委會除製作宣導DM、Q&A、拍製宣導短片等加強宣導作業外,並已於勞委會網站(www.mol.gov.tw)及勞保局網站(www.bli.gov.tw)登載公布就保法修法重點等最新消息外,歡迎勞工朋友上網查詢,或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局(02-23961266)洽詢。?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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