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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勞保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年資及加保申貸資格之說明。

業務單位:勞保局

一、勞保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規定申貸年資需達15年,是考量申貸者未來退休後生活保障

勞保局再次辦理100年勞保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比照往年申貸條件,規範年資15年之限制。主要考量因素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的老年生活。依照勞保條例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退職時需年滿 55歲,保險年資滿15年,始得請領老年給付,另借款勞工如有未清償的貸款本息,未來將扣減其請領的老年給付,若保險年資過短,則扣減後的老年給付金額有限,恐將影響勞工退休後的老年生活保障。以勞保年資15年及投保薪資2萬元為例,申辦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得請領30萬元,紓困貸款金額就已佔3分之1。

二、失業對象宜由失業給付、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及社會救助等方面協助

由於失業者非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對象。以提高並鼓勵勞工就業意願的前提下,短期失業符合資格者可從申領失業給付、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等方式予以協助,至於長期失業者,考量其無恆常性收入,如開放貸款,會造成累積其逾期欠款金額,進而影響老年生活水準,宜由無償性社會福利救濟制度提供協助。?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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