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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呼籲颱風過後廠房修護應注意屋頂作業及用電安全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全台於莫拉克颱風過境後,陸續進行災後復原工作,鑑於歷年風災過後廠房於修護過程中,常發生勞工從事屋頂維修作業不慎踏穿石綿瓦、採光浪板墜落死亡及於潮濕場所作業發生感電災害,勞委會呼籲颱風過後事業單位之修護工作應特別注意屋頂作業及用電安全。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近年來在台灣每年約有32位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發生墜落死亡,今(98)年迄今已有6位勞工發生從屋頂墜落致死災害,其中屋頂墜落以「踏穿」最為嚴重。由於石綿瓦及採光罩等輕質屋頂大量運用於民宅及廠房的屋頂,於進行屋頂維修及作業時,極易發生「踏穿」,致發生墜落災害;而感電災害多發生於「電氣設備操作、維修、清理、安裝」、「電動機具操作」等作業,每年平均造成25位勞工死亡,僅次於墜落災害,高居重大職業災害類型第2位。

值此颱風豪雨過後,屋頂修護、電氣設備維修、清理、安裝及臨時用電等電動機具操作頻繁,勞委會特別提醒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工作安全:

1.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為防止墜落,以防止踏穿屋頂發生墜落災害。
2.對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3.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4.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5.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
6.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7.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8.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9.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與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10.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
11.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12.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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