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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發布實施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及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工作,爰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並於本(98)年10月27日發布實施,重點如下。
一、有關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部分,針對雇主有資遣本國勞工,應先辦理徵詢本國勞工擔任外國人工作意願之作業,違反者依未辦理徵詢人數不予許可。又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有未依原刊登求才廣告內容及勞動條件聘僱本國勞工等情事,對申請案不予許可。另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有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者,按其所生違反之人數與得申請外國人之人數,採1比5之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二、另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工作部分,外國人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變更後,雇主未依規定於7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通知應辦理外國人健康檢查仍未辦理者,將依違反人數不予許可。又為防範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增訂有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情事者,按其媒介外國人之人數與得申請外國人之人數,採1比2之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相關資訊請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頁(http://www.evta.gov.tw/home/index.asp)即時新聞查閱。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11-1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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