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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選擇勞退舊制之勞工,於99年6月30日前仍得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94年7月1日)後仍適用勞退舊制者,如欲適用勞退新制,最遲應於99年6月30日前得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勞委會說明,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時,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新制實施後仍服務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或改選勞退新制。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於勞退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於5年內仍可改選擇勞退新制,勞工一旦選擇勞退新制後,不能再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至於94年7月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依法應適用勞退新制,尚無勞退舊制之適用。

勞委會強調,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者,其適用勞退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仍由雇主負給付責任,於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至於適用勞退新制後之退休金,係由雇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6%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帳戶,勞工年滿60歲時,得自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個人帳戶內之退休金。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工改選新制者,雇主應於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並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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