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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落實執行外籍勞工聘僱之申審及管理制度

承辦單位: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主管姓名:傅慧芝 組長
電話:02-8590-2292


勞委會重申,基於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並考量國內長期照顧資源及人力不足之情況,始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以解決國內重症患者的基本照顧需求。

目前外籍看護工之申審制度已取消以巴氏量表評估分數作為申請之唯一依據,回歸醫療專業判斷,除持有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以上等級者之外,均由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等專業醫療機構,由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共同組成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認定受照顧者是否需全日24小時照顧,並須經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滿足其照顧需求者,始得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看護工。該制度除客觀及合理地反映民眾實際照顧需求外,並能進一步兼顧國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勞委會為落實雇主對外籍勞工之聘僱管理及生活照顧情形,已補助地方政府聘置240名外勞訪視員,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通報,訪視人員會於3個月內實地派員訪查,訪查重點為瞭解外籍勞工生活適應、薪資給付情形,並向雇主宣導相關聘僱法令、尊重外籍勞工宗教信仰自由;另地方政府也同時實施外籍勞工聘僱管理之定期及不定期查察,100年截至10月底止,對家庭類雇主進行查察及訪視件數已達9萬2000餘件,其中裁罰件數為1700多件。又勞委會設置之1955外勞申訴保護專線,也提供外籍勞工申訴違法之管道,並即時處理有關其申訴諮詢之相關問題。

勞委會表示,為加強民眾對於外籍勞工聘僱管理法令之認識,除透過電視媒體廣播加強宣導法令及鼓勵民眾檢舉外,為強化雇主合法聘僱外籍勞工之觀念,也寄發雇主法令宣導手冊,提醒雇主對多元文化之尊重,同時就雇主容易疏忽或違反法令之案例、聘僱期間應注意事項加強宣導。

為保障對從事家事工作外籍勞工之權益,勞委會已研擬「家事勞動保障法」草案,目前刻由行政院審議中。勞委會將持續結合地方政府落實雇主訪查,並適時因應管理需要規劃辦理專案檢查,以遏止雇主違法行為之發生,確保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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