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補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勞動部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將雇主提供員工哺(集)乳室納入補助範圍,並提供最高新臺幣二萬元經費補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於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之規定,勞動部為積極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增訂哺(集)乳室相關規範,協助營造友善員工持續哺育的親善環境,促進員工兼顧工作與哺育子女責任。
勞動部表示,本辦法所稱哺(集)乳室,係指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其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並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基本設備包括靠背椅、桌子、電源插座、母乳儲存專用冰箱及有蓋垃圾桶,並應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申請補助設置哺集乳室,可於104年5月31日前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書表可至企業托兒網(網址:https://childcare.mol.gov.tw)或勞動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下載,如有疑義,可電洽勞動部免付費專線0800-085151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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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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