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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9月起,勞保局主動通知「新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政府補助勞保保險費者」,請領殘廢給付之相關規定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為維護勞保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自94年9月起,主動發函通知「新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政府補助勞保保險費者」,請領殘廢給付之相關規定,請投保單位轉知所屬新領取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傷病給付期滿,或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得於診斷實際殘廢之日起2年內,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殘廢給付。

勞保局表示,請領殘廢給付應備之書件如下:

1、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障害、耳障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障害(機能障害)、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上肢機能障害、下肢機能障害或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醫院名單請上本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

(2)如屬精神、神經障害者,應由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出具。

(3)其餘障害項目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3、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10-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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