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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將持續加強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之管理,以確保勞工健康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相關檢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為提高勞工健康檢查品質,本會與行政院衛生署已指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四百餘家(詳細指定醫療機構名單及有效期限可由本會網址www.mol.gov.tw查閱),以提供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服務。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常見之缺失及處理如下:

(一)增加檢查項目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於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項目為限。如事業單位要求增加檢查項目,由雇主負擔全部檢查費用,且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指定醫療機構如違反上開規定,除由衛生單位以違反醫療法第六十一條(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規定處理外,並由本會會同衛生署撤銷指定。非法定之健康檢查項目,與職業原因無關,且檢查結果涉及勞工隱私權,勞委會不鼓勵增加法定項目外之健檢項目。

(二)勞工健康檢查品質有待提升:

勞工健康檢查除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勞工健康檢查亦屬醫療行為,並應依醫師法及醫療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其相關之檢查報告如有不實或委由非其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辦理勞工健檢業務等,由衛生單位依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定,執行業務)規定處罰,並由本會會同衛生署撤銷指定。

(三)指定醫療機構於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未依規定報准:

指定醫療機構於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均應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當地所屬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如未經報准至事業單位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由衛生單位以違反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處理。並由本會會同衛生署撤銷指定。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良否,直接關係勞工生命與健康,為落實本項工作,除加強相關缺失之查察處理外,將採取下列措施,以落實勞工健康檢查之辦理:

(一)每年與行政院衛生署聯合舉辦「提昇勞工健康檢查品質研討會」,其參加人員包括各直轄市、縣(市)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相關人員,加強指定醫療機構管理具體作法及加強勞工、衛生主管機關間之聯繫。

(二)辦理指定醫療機構勞工健康管理研討會,以加強指定醫療機構相關人員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醫療法規之瞭解,期使各指定醫療機構能依規定辦理健康檢查業務,以提昇勞工健康品質。

(三)加強查核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業務情形,將健檢業務導入正軌。將與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縣、市等相關單位將不定期抽查,如有違法情事者,撤銷其指定,使健康檢查制度導入正軌。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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