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投保單位資料如有變更,應儘速以書面申報更新,以維護其正確性及相關權益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或地址(通訊地址)變更,應於30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影本送勞保局。
因此,投保單位有上開情事時,應於30日內填具勞保、健保、勞退3合1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均為一式2份,每份均需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並請自行影印1份留存備查),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轄區單位請寄勞保局,其餘轄區單位則寄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以憑辦理。
一、名稱變更:
一般事業單位須檢附公司變更核准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份,工廠尚需檢具工廠登記證影本2份,其他單位則請檢附變更後相關核備函、登記證或開業執照等影本2份,並應將原保險證一併附還勞保局,以換發新保險證。
二、負責人變更:
除上述名稱變更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外,另需檢附新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2份。
三、證照地址變更:
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載有營業所在地之相關證件影本2份。
四、通訊地址變更:
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仍請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送勞保局憑辦。
五、以雇主名義參加保險之投保單位【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商標)代理人、保險業經紀人、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等】,負責人變更時,不適用投保單位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之申請,應將原單位辦理全體退保,並於次日另以新雇主名義辦理投保。
六、僅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於名稱、負責人、證照(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填具「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影本送勞保局憑辦。

勞保局特別呼籲,投保單位於名稱、負責人、證照(或通訊)地址變更時,請儘速依上開規定以書面通知,以維護投保單位基本資料的正確性。如不即時申報變更,將導致勞保局每月開立之保險費繳款單及其他各項宣導通知無法即時送達,如因而欠(遲)繳納保險費將衍生加徵滯納金問題,且無法即時獲知各項法令宣導資料,影響被保險人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4-02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