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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發布施行,檢查收費合理化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係指一定容量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10種,依規定應經檢查合格始得使用;檢查項目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型式檢查、使用檢查、變更檢查等8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於80年至83年間公告相關檢查收費額,惟上述收費之標準公告迄今已13年餘,因部分檢查項目存有未列計人事、差旅成本及考量物價波動,造成檢查收費偏低或無收費,及於參考鄰近國家訂定時,因未考量國民所得差異,致部分檢查收費有偏高等不合理情況,遂邀集全國工業總會及商業總會等,依「規費法」規定,訂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並於本(96)年6月11日發布實施。

檢查費收費標準各項收費額,係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容量、檢查項目等之差異,分析辦理檢查等所需人力之工時、差旅費用、置備檢查儀器設備、行政庶務等直接成本,及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稽核、建置維護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等監督管理間接成本,並考量檢查技術養成困難及其專業技術性等因素予以精算後,依「規費法」規定將各項收費額之成本分析,並送財政部同意後訂定之。

至有關收費標準發布前後收費之差異,計有增加6種收費項目,72種項目未調整,182種項目調高收費,57種項目調低收費,整體調整情形及各項收費標準詳細金額,可逕向勞委會網站查詢。

勞委會表示,設置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事業單位希望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各項申請檢查,以保障勞工及產業的安全。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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