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參訓起迄期間在1個月以上,始得核給職業練生活津貼。 2.逾1個月以上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依下列方式核算: (1) 已受訓10日以上且訓練時間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已受訓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