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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6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7

*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9成以上。

*兩性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就業歧視之比率在93%以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占7.4%,女性占6.2%

 

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法令,提升雇主職場平權法令之認知,勞動部持續加強多元宣導,除每年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暨性騷擾防治研習會」,加強各界對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識與瞭解,並透過辦理多元媒體宣導,俾促進職場平權。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05年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108份、受僱者4,111份(女性3,009份及男性1,102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05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6

105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5.7%,較91年提高50.2個百分點,呈現逐年       提升之勢。(詳如表1)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7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成7。女性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占3.5%,高於男性之0.8%。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客戶」或「同事」較高,分別占1.5%、1.4%,其次為「上司」占0.8%。女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0.7%,申訴後大部分有改善,而多數並未提出申訴占2.7%,主要原因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0.9%。(詳如表2、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9成以上。

105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措施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成7,其餘均達8成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則達9成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4.7%最高,「安胎休養」占91.8%,「流產假」占91.7%。(詳如表1)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達52;有設置「哺()乳室」達7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5年5月修正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調查結果,105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51.6%,有設置「哺(集)乳室」占78.7%。以修法前適用之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觀察,105年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比率為81.5%,較91年提高45.2個百分點,有設置「哺(集)乳室」比率為84.2%,與91年相較,上升64.6個百分點。(詳如表1)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8成沒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

105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大部分未考量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因素,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20.5%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及「育嬰留職停薪」,均占6.5%;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9.9%最多。(詳如表4、5)

(二)兩性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就業歧視之比率在93%以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占7.4%,女性占6.2%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占7.4%、6.2%,其次男性為「階級」及「黨派」,占3.5%、3.2%,女性為「階級」占2.9%。(詳如表6)

 

 

  • 業務單位:統計處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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