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期
- 更新日期:2021-11-03
專題報導
- 邁向集體勞動法制新紀元 談勞動三法之修正
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係具體實踐勞動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保障勞動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之重要法律。另一方面,上開三法之實施係維持經濟穩定發展之基石,並為確保經濟發展成果及全民共享之重要機制。
政策法規
- 勞退新制實施5年成效
我國於200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勞退新制,其特色包括:一、年資為可攜式;二、新制係課雇主責任強制提撥,勞工自願提繳可免稅;三、國庫保障退休金運用收益;四、賦予勞工選擇權,勞退新舊制並存;五、擴大適用對象;六、雇主經營成本明確。截至2010年4月,提繳單位數達40萬6,526個,參加新制人數達491萬1,285人,其中個人自願提繳者28萬7,123人。截至2010年6月10日止,已收退休金達5,126億餘元,平均收繳率達99.60%;支出部分共8萬4,663件核發案,核發43億8,795萬9,724元。
- 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
為了加強管制高危害及高運作量危害化學物質,勞委會及各化學物質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擬「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98年至100年度)並報院核備實施,以建置完整之化學物質登錄機制,藉由共同資訊平台,跨部會分享化學物質之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等一致性資訊,強化化學物質源頭管理,以達成化學物質安全使用及保護國民健康並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
- 「職訓法」修正方向
職業訓練法自1983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後,相關附屬法規亦陸續發布施行,奠定我國職業訓練法制基礎,並對經濟發展所需之技術人力,卓有貢獻。惟為促進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之發展,確需修正職業訓練法。主要修法方向包括:一、增列職業訓練辦理範圍,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職業訓練;二、建構職業訓練服務資訊平台;三、增訂技能職類認證制度。
- 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源相關措施
勞委會希望協助勞工維持勞動價值,一方面結合民間訓練機構提供勞工多元的學習機會,另一方面透過各式措施讓事業單位樂於投資員工,在「勞工有意願自主學習,事業單位也有意願造就人才」的雙重引擎下,提升事業單位與勞工的競爭力。
新聞瞭望
- 政府打造「工安百分百‧零災害」公共工程
政府為振興經濟擴大投資公共建設,公共工程標案量明顯增加。因此,公共工程不論在設計、監造、施工等契約規範及安全查核方面,都應該越來越加以重視。有鑑於此,政府籲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及營造業經營者應做好「按照標準作業程序作業」、「應有事前預防災害發生之安全措施,更要做好監督工作」、「政府單位應採取具體行動以為民表率」等三件重要工作,保障作業勞工的安全。
- 訓練加學習,啟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為使青年可以瞭解自己的就業競爭力與產業的契合度,且對自我職能有更深一層的瞭解,並提早為職涯做準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針對提升15歲以上29歲以下青年推動辦理「青年就業旗艦計畫」,結合產、學、訓資源提供青年務實致用的就業訓練服務,另也補助相關訓練費用,以吸引更多民間事業單位加入。
- 因應人口高齡化 中高齡就業服務措施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為協助45~65歲弱勢的中高齡族群,勞委會以「提供雇主僱用誘因」、「強化就業準備及適應」及「降低求職障礙」為政策主軸,採立法與行政措施雙管齊下,以排除中高齡就業障礙及協助中高齡者就業。
- 景氣回溫,企業人力需求增強,就業人數創新高
97年下半年起,受美國次級房貸風暴衍生之國際金融海嘯衝擊,國內消費與投資低迷,就業市場嚴峻,惟隨著全球景氣與國內進出口逐漸增溫,企業人力需求增加,復以政府推動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辦理就業博覽會等,失業情勢已受到控制並趨於緩和,勞動市場轉趨熱絡。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司
- 發布日期: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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