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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日公告「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自即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另「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則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

勞動部表示,為利稻穀收穫期之稻穀檢驗收購、烘乾作業順利運作,並得有合理彈性空間安排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爰於今(20)日公告「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另考量信用合作社業原援引比照銀行業適用該條規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公告「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自10711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勞動部說明,稻穀檢驗收購、烘乾作業受到物產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於稻穀收穫期間,農友收穫後之濕稻穀倘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恐造成稻穀酸敗及加速品質劣變,處理作業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其產物與民生息息相關,爰於今(20)日公告「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以符實際需求。

 

勞動部另指出,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1款規定者」,於民國88年間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後經邀集勞資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審慎檢討,認為信用合作社業之營業規模較銀行業為小,且銀行業之經理職以上人員業自10411日起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信用合作社業原援引比照銀行業適用該條規定之理由已不存在,難認有繼續適用該條規定之必要,惟考量事業單位增補專業人力之需求,爰公告自10711日起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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