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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02年2月24日《聯合報》A4版有關『臥軌事件與政府失能』之投書

勞委會主委/潘世偉?

拜讀聯合報102年2月24日A4版名人堂刊登彭明輝教授「臥軌事件與政府失能」一文,本人對於彭教授關心關廠失業受害勞工的議題深表敬意,但有關彭教授對該案的看法,個人以為必須清楚說明,以就教於彭教授與社會各界。

誠如彭?授所言,事務官應依法辦事,勞委會同仁都深表認同,但身為政務官,亦須依法執政,否則,臺灣的民主政治將無法治,而是人治。而這也是為何勞委會在不同政黨執政時期對本案之處理方式都是一致的立場。政務官當然可以建議造法或修法,但須依據相關之程序並考量可能造成之制度上的風險,經評估個案之背景後做出適當決策。否則,豈不與帝制時代之作法無異。

彭?授建議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可訂定內規即可免除勞工貸款債務,實際上,國家債務並非如私人企業與個人的債務可隨意免除。政府對於確實無法追回的債務訂有相關呆帳之處理規定,且必須經一定法律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確認後,才能列為呆帳。因此,雖然貸款勞工表示其經濟能力不佳而無法償還債務,但以目前部分貸款勞工或相關團體採取全盤否定借貸關係之立場,以及對於相關法律程序仍主張抗拒的情形來看,勞委會無法以呆帳處理之程序來協助這些關廠受害勞工免除債務。甚至彭教授之建議,將讓一些雇主有機可趁而置法律義務於不顧,把照顧勞工的責任轉嫁全民負擔,並可利用政治力之介入,逼迫政府針對個案建立特別立法,免除其責任。

回溯16年前「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訂定的歷史脈絡。該貸款係為協助當年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緊急紓困、安定失業勞工之生活,從有連帶保證人之規定與對保等法律程序即可證明,屬「貸款」而非「代墊」性質。經本會查證,勞委會前主委許介圭、詹火生2人皆未曾做過這樣的宣示或承諾,因此,歷年來法院對所有個案之判決結果也完全一致,確認本案屬於貸款性質。

根據民國86年所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要點」規定,貸款勞工還款期限最長為5年;先前經過一般的催討程序仍有部分貸款勞工未繳還貸款。去(101)年因該筆貸款償還的法律請求權即將屆滿,如不積極訴追,國家也就是全民之債權即將喪失,勞委會只好在去年再向逾期未清償的勞工請求還款,以求保全納稅人之債權。
雖然如此,本人在去年10月接任後,也試圖避免以訴訟途徑作為解決之途,但本案自16年前演變迄今,已有5百多位勞工償還貸款,過去,勞委會歷任主委中或者主張提告,或者公開表示為貸款,但是否係一些勞團代表所稱為之「代位求償」,必須有確切證據,亦即若能經由法律途徑確認,勞委會就可據此作為政策決定而解決問題。然而勞團代表並不願意進行訴訟,本會也體念勞工朋友之想法,所以,在過去幾個月中暫停訴訟,嘗試尋求其他解套之法來協助這些勞工。

目前,勞委會已經積極研擬各種可能解決方式,包括擬訂「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以生活扶助之方式來協助經濟弱勢之貸款勞工,償還貸款。此一作法正呼應彭教授之建議:政府不可失能,應積極作為。我們也願意兼顧情理,但仍需遵守法令,我們會繼續與勞工代表溝通,一起解決16年前發生的事件。?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3-02-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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