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之兼任助理, 應釐清係屬「學習」或「僱用」關係。
勞動部表示,104年6月17日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係參考行政機關及法院長期對於「僱用關係」認定之原則,而對學校「僱用」學生具有指揮監督之輔助性參考指標;同時亦規範兼任助理如屬「學習關係」時,其認定當依教育部所訂定之處理原則辦理。
因此,大專校院應於104學年度開學前,依勞動部、教育部分別頒定之原則,對「學習型」或「僱用型」兼任助理予以明確區分。如學校聘用之兼任助理屬於「僱用型」,則應依勞動法令為兼任助理辦理各項權益保障事宜,反之,如確為「學習型」兼任助理時,自應依教育相關規範辦理,並無參加勞工保險或適用《勞動基準法》等之問題。
勞動部指出,近年接續受理百餘件學生申訴勞動權益受損案件,因而派員進入校園參加座談溝通、赴全國校長會議說明,以及邀集各大專校院開會討論等,以期能儘速釐清各教育現場之兼任助理究竟係「學習」或「僱用」的混亂情形。遺憾的是,各校當下並未正視,也未積極與學生及教授進行溝通,持續以財政負擔及行政人力不足為由,希望勞動法令不要進入校園。但類似之申訴與爭議案例並未停止。所以,勞動部與教育部花了二年多的時間,邀集學校及工會代表等進行多次討論後,在取得各方最大共識之前提下,在今(104)年6月17日分別頒布指導原則,以引導大專校院將「學習型」與「僱用型」之兼任助理做明確分流。
參考國外大學兼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相關制度,多有國家認定兼任助理與學校之間屬於「僱用」關係,進而保障其工時及工作內容,例如,加拿大或美國。但亦不排除有訓練或學習之兼任助理,惟學校在規劃「學習型」兼任助理時,應要確實符合學習目的。因此,勞動部與教育部本於此精神,明確將「僱用」與「學習」所應具備要件及指標,訂於指導原則中,並持續不斷與各校說明溝通;各大專校院亦應參考指導原則建立明確規範,「凡符合指揮、監督、勞務提供與報酬有對價關係的兼任助理,應視為勞工」。
勞動部強調,勞動部並未要求各大專校院對符合「學習型」之兼任助理也要一併強制視同勞工,而是校方如要朝向「學習型」兼任助理時,應依據教育部所定原則,明確將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並且於校內建立有學生或工會代表參與爭議處理機制,將紛爭解決制度化,有效化解學生之疑慮,兼顧維護校園環境與學生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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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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