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之執行名義及相關程序?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之執行名義及相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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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28日(88)台勞動3字第0043160號函 查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係屬執行名義,基此,法院和解筆錄應屬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所稱之執行名義。另為使當地主管機關能儘速協助勞工解決退休或資遣費之私權之爭,上開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由當地主管機關公告或通知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俾使當地主管機關處理退休準備金有所憑據,而以當地主管機關公告或通知日期出席會議,且表示參與債權分配意願之勞工為請求人。公告或通知之期間以不少於1個月為宜,公告之方法,可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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