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是否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是否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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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財政部94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8580號函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於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亦免予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惟本部將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申報書中增列適當欄位,供扣繳義務人填報勞工自提部分之金額。 |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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