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 更新日期:2022-04-28
勞動部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提供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一、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
- 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及雇主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需要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7萬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提出律師扶助之申請,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 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勞工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7萬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由工會向勞動部提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且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500萬元,可向勞動部提出律師代理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二、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
- 勞工之訴訟案件類型如為因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者,並依本扶助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扶助代理酬金,可依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 勞工如遇有前項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申請時勞工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臺幣7萬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可由工會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且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未逾500萬元,可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三、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勞動調解、訴訟中,有工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且符合無資力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四、勞工勞資爭議調解律師陪調法律扶助
為確保勞工勞動權益,勞動部提供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由為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且請求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1萬元、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關係等之案件,勞工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有律師陪同調解,律師費用由勞動部支付。期藉由專業律師於調解期間協助勞工或家屬爭取權益,勞工或家屬如有需求,可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向地方政府洽詢。
五、仲裁法仲裁代理之扶助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可向勞動部提出仲裁法仲裁代理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六、各縣市政府勞工訴訟扶助資源連結
1.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
2.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工權益基金
4.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權益基金
5.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安全基金業務請洽 06-2991111#8568 詢問
6.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訴訟補助
7.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宜蘭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業務,請洽 03-9252860詢問
8.新竹縣政府勞工處
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請洽03-5518101#3052詢問
9.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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