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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那些得運用的政府資源?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具參加職訓需求之失業者,經由就業服務諮詢與適性評估,協助安排參加相關的職業訓練,以提升失業勞工之就業能力,儘速重返就業市場。符合申請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者,得於受訓期間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A:

若您為一般國民的身分,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的課程都免費,但若是參加委外或補助的課程,只補助80%,要自己負擔20%。

若您屬於以下的身分別,參訓期間的費用,將由政府全額補助喔!

免負擔費用身分別: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性」離職者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

*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具有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中高齡失業者
*身心障礙失業者
*原住民失業者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長期失業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失業者
*取得居留身分並取得工作許可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籍人民失業者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一年參訓者
*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自立少年失業者
*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逾六十五歲之失業者

A: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用來安定參訓期間之基本生活用,並且課程必須要是「全日制」訓練課程:

  •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 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並持該單位開立之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報到時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直接向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證明。

*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者。

* 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A:

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在參訓期間是無法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喲!但是如果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則仍然可以領。失業給付跟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能一起領取。

A: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者:在參訓期間,每個月用您的離職退保月往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後核發,最多只補助6個月,而且您若在中途離訓或被退訓,訓練單位就會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特定對象身分:每個月用基本工資的60%計算後核發,而且限制開訓日往前算2年,最多只能補助6個月;但您若是身心障礙者,開訓日往前算2年,最多發給12個月。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5B7D022B7B2A81BA&sms=A08B1EA8119FA444&s=E02A813B076CA0B2

A: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雇主辦理之資遣通報名冊後,即以電話聯繫或寄送申請失業給付、就業關懷等相關宣導資料之方式主動聯繫被資遣勞工。若被資遣勞工願意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即協助推介就業、輔導轉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事宜;倘被資遣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之條件,即協助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失業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以保障其失業期間之生活。

A:

1、提供推介就業:有就業需求的失業員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民眾也可以 運用台灣就業通網站(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專線0800-777-888,提供24小時就業媒合及諮詢等服務。

2、受理失業認定:被資遣的失業勞工可以持雇主開立的離職證明文件,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認定,審查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A:

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18)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勞工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之代理扶助。

A: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3條規定:「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律師代理酬金扶助: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勞工符合第一項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起訴,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該工會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前三項之申請於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第一項第二款之扶助,於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為能力時,得由其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勞工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應於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
第4條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第5條規定:「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得申請第二條第二款之扶助。」
第6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條、前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有資力者,為申請人或當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或當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有資力者,為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逾五百萬元者。
第一項申請人或當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人或當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第一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

A:

一、資力部分:
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台幣7萬元,及除了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
二、可以申請訴訟扶助的勞資爭議類型為以下:
(一)民事部分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1.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2.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以勞工為被告提起訴訟者。(得不經調解程序)
(二)刑事部分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刑事審判程序前之告訴代理。

A:

本專案是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凡有該項需求之勞工,都可就近至該會各縣市分會提出申請。

A: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訴訟中,有工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者,且符合無資力標準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提起訴訟後(向法院遞狀後),可向勞動部提出訴訟期間生活費用之申請。

A: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3條規定,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第24條規定:初次申請生活費用扶助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繼續請領者,應按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並需檢附二次求職紀錄。前項求職紀錄,指經求才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求職情形之介紹結果回覆卡或其他證明文件。每次扶助期間,自該次推介就業日起算,且二次求職紀錄須在推介就業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就業服務法之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訴訟扶助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A: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訴訟中,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且符合「無資力」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提出。

A:

1.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2.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3.請求雇主依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A:

請領期間,申請人必須到就服中心辦理推介就業,在無法找到工作下,才能提出申請。每次核定扶助金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次以30日計算,最高扶助180日。

A:

申請表單,可至勞動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捐補助專區>勞動部捐補助規定>勞動關係>勞工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書(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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