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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 1046月事業面(製造業、營造業)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4,581平均工時為210.8小時,平均放假天數為7.7天。
  • 外籍家庭看護工平均薪資為18,770元,雇主未規定工作時間者占82,平均每日實際工作時間10.2小時;有92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連續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
  • 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有遭遇困擾分別占45.8%40.8%,困擾原因均以「語言溝通困難」最高
  • 若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來於例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家中有替代人力照顧者占51.8%,替代人力以「由家人照顧」為主占87.9%
  • 為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休假喘息,勞動部將評估雇主負擔能力,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的替代照顧人力方案。
  • 為促進雇主與外勞雙方和諧,勞動部已協調各來源國於外勞出國前,辦理外勞職前講習,及編製外籍看護工中文基礎訓練課程教材,提供各來源國參考;另明定雇主於第1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應參加「聘前講習」,降低雇主違法使用的情事,達成政府、雇主及外勞多贏局面。

    為了解僱用外籍勞工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外籍勞工的管理、運用及其工作概況,作為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政策參據,勞動部於104年7-8月間辦理「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10,092份[事業面雇主(包含製造業及營造業)5,542份;家庭面雇主4,550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1046月事業面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4,581,外籍家庭看護工平均薪資為18,770

            104年6月事業面之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萬4,581元(製造業2萬4,580元、營造業2萬4,890元),其中經常性薪資為2萬168元(占平均薪資82.0%)。外籍家庭看護工平均薪資為1萬8,770元,經常性薪資為1萬6,739元(占平均薪資89.2%)。(詳表1、2)

    二、事業面外籍勞工平均工時為210.8小時;家庭面雇主未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時間者占82,平均每日實際工作時間10.2小時

        (一)事業面外籍勞工每月平均工時為210.8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78.1小時,加班工時為32.7小時,平均放假天數為7.7天。

        (二)家庭面雇主未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時間占8成2,平均每日實際工作時間10.2小時;9成2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連續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104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例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占63.9%,較102年6月增4.1個百分點,例假日不放假雇主都有發給加班費占9成8。(詳表1、2、3)

        (三)若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來於例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家中有替代人力照顧者占51.8%,替代人力以「由家人照顧」為主占87.9%。若政府補助雇主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於例假日休假,雇主願意申請者占40.7%,其替代人力費用雇主認為「政府應全額補助」占42.4%,另雇主願意負擔「每日500~未滿1,200元」費用占41.4%。(詳圖1、2)

     考量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104年6月3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該法施行後家庭照顧者(家屬)將可享有喘息服務,為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亦可休假喘息,勞動部將參考調查結果,考量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雇主負擔能力,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的替代照顧人力方案,鼓勵居家服務單位或機構新增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並在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到宅提供替代照顧服務等相關措施。

     

    三、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之比率已達99.9%99.6%

            事業面雇主為外籍勞工辦理保險之比率占99.9%,其中以「勞工保險」占99.2%最高,其次為「全民健康保險」占96.9%。家庭面雇主為外籍家庭看護工辦理保險之比率占99.6%,其中以「全民健康保險」占95.5%最高,其次為「意外保險」占36.0%。(詳表4)

    四、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外籍勞工時,有遭遇困擾分別占45.8%40.8%,困擾原因均以「語言溝通困難」最高

            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外勞時曾遭遇困擾者占45.8%,其中以「語言溝通困難」占84.5%最高,其次為「衛生習慣不佳」占34.6%。家庭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困擾者占40.8%,困擾原因亦以「語言溝通困難」占73.0%最高,「愛打電話、聊天」占44.6%居次。(詳表5、6)

    另為促進雇主與外勞雙方和諧,勞動部已協調各來源國於外勞出國前辦理外勞職前講習,及編製外籍看護工中文基礎訓練課程教材,提供各來源國訓練機構作為參考,以確保中文訓練內容及品質,同時有助外勞了解我國法令及國俗民情等,以利其及早適應在臺生活;另為維護雇主聘僱外勞權益,勞動部已明定規範本國雇主於第1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使雇主了解外勞聘僱實況,降低雇主違法使用的情事,達成政府、雇主及外勞多贏局面。

    五、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知道勞動部提供不需透過仲介引進外籍勞工之服務者均逾4成,以知道「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最多分占88.8%98.9%

            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知道勞動部提供不需透過仲介引進外籍勞工之服務者分占47.4%及44.6%,以知道「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最多,分占88.8%及98.9%;會想透過直聘中心聘僱外籍勞工之原因均以「雇主與外勞不必支付國內、外仲介費用」最高,分占45.6%及58.5%,其次均為「協助雇主代寄辦理本部聘僱外勞申請案件」,分占44.2%及40.7%。(詳表7、8)

    六、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占28.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勞者占24.9%,主要原因以「引進外勞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8.0%最高

            自102年3月起製造業雇主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增加外籍勞工配額。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占28.9%,其中未足額引進附加外勞者占24.9%,未足額引進附加外勞主要原因以「引進外勞已符合人力需要」最高占58.0%,其次為「訂單未符合預期增加」占27.7%,「已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占16.7%居第三。(詳表9)

 

 

 

 

  • 業務單位:統計處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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