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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應依法給假給薪,協商調移假日亦屬可行。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以上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休假日出勤時,工資應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薪之勞工,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勞委會說,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然近年來,許多事業單位業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俾以實施「週休二日」,這些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自不必加給工資。

針對少數人士誤導,稱勞委會允國定假日得經勞資協商調移之解釋係「違法」解釋乙節,勞委會鄭重澄清:法令解釋必須在法理中適度衡酌社會事實,始能符合人民的法期待,體現合宜的法感情。勞基法固然規定國定假日當日放假一日,然囿於行業特性及公眾秩序,實難冀求全國上下在同一天都停下來;又勞工縱然願意配合假日出勤,就像加班的情形一樣,也有許多人希望以換(補)休的方式,取得休憩的機會。上開允許協商調移國定假日之規定符合國情,亦不違法理,且行之多年,勞資雙方都很清楚,按月計酬者,除零星個案外,鮮有違反規定,絕非少數人士恣稱「九成以上違法」。

至於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因工作態樣不一,並非所有國定假日均洽逢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是否給假或如何給薪,必須視情況而定。舉例而言,今年的「蔣公誕辰紀念日」為星期三,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之工作者,當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因此沒有放假及給付工資的問題;惟要求勞工在是日出勤,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之工資。對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之工作者來說,是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倍工資。

勞委會不諱言,確實仍有部分雇主對上開規定認知有誤,並未依法給付或加給部分工時勞工國定假日工資。有鑑於此,勞委會重申,無論勞資雙方如何計酬,均應依法給假給薪,如有違法情事,可就近向相當地縣(市)政府的勞政機關申訴或請求協助。?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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