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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

  • 更新日期:2021-10-20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如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則發給失能年金。

2.請領標準:
 ※失能年金(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1) 失能年金計算方式: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最低保障金額為4,000元)
   (2) 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之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3) 同時有符合下表條件之眷屬,每多一人加發25%,至多加發50%。
 

對象 資格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4) 98.1.1前有勞保年資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失能年金給付外,亦可選擇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增給50%,共分15等級,最高1800日,最低45日。

>相關請領手續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災勞工失能給付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6-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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