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給付
- 更新日期:2021-10-20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如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則發給失能年金。
2.請領標準:
※失能年金(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1) 失能年金計算方式: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最低保障金額為4,000元)
(2) 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之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3) 同時有符合下表條件之眷屬,每多一人加發25%,至多加發50%。
對象 | 資格 |
---|---|
配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子女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4) 98.1.1前有勞保年資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失能年金給付外,亦可選擇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增給50%,共分15等級,最高1800日,最低45日。
>相關請領手續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災勞工失能給付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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