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保障對象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保險財務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目前平均職災費率為約0.20%。
*認定原則與給付範圍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職業災害保險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各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