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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者,其自行離職後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者,其自行離職後得否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失業給付?
答案

依本部105年11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50140662號函: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者,應依其最後離職事由,審核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惟為利促進就業,強化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A.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再就業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者。
B.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工作,且自非自願離職之翌日起14日內自行離職者。
C.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部分工時工作或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且月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不論就業天數是否逾14日,其自行離職後,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7-10-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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