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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答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7日勞動4字第0950004249號書函

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勞資雙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據該條例約定結清工作年資後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時,因已無需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之年資,且事業單位如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況,該專戶已無繼續存儲之必要,故事業單位即使無歇業情事,亦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其賸餘款。另,事業單位如僅餘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因其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事業單位亦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惟如事業單位僱有上述以外之外國人,因其尚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事業單位尚不得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且仍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存儲。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0-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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