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3月21日台勞動3字第5948號函
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遣費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歇業事實個案認定,必要時可交由該管勞工行政機關會同建設機關實地查證後,再行開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