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育兒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為何? 答案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相關主題 相關檔案 附件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