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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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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16

Q:「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哪些項目?

A: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應包括:

  1.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2.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3.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4. 實際發給之金額。

 

Q:「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是否必須每個月記載加班時數、補休時數或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

A:

  1.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加班費,至勞工如有將加班費選擇為加班補休時數,建議雇主明確記載勞工換取加班補休之時數,勞雇雙方始能比對加班費金額。
  2. 至於是否每個月均須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仍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補休期限而定(如:1個月、3個月、6個月等)。又,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期間末日之所屬月份,如仍有未補休時數時,則應於當月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中,記載屆期未補休折發工資之數額。

 

Q: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是否必須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A: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該書面通知之形式,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規定,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2. 因此,雇主依法應將勞工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假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雇主亦得將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之內容,一併記載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發給勞工。

 

Q:沒有按照勞動部發布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發給勞工,是否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部所發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各事業單位均得依實際情形,自行調整,無須完全比照,但仍應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之合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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