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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國保基本保證年金及老農津貼個人所得審查均以104年所得總額為基準。

勞保局審查106年度國保基本保證年金(含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是否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6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是否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及106年老農津貼之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均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勞保局每年都會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媒體資料主動比對,過去因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而不符合請領資格者,如其「104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未達50萬元,而且沒有其他排除事由,勞保局會自1061月份起恢復發給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民眾無須重新提出申請。至於第一次申請老農津貼,即因所得超過致不符申領資格者,若104年所得未超過50萬元,應於1061月至所屬基層農會、漁會重新提出申請。

  • 業務單位:
  • 連絡電話:02-2396-12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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