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被資遣勞工積極尋職,勞動部放寬非自願離職認定。
為強化保障勞工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勞動部日前函示放寬非自願離職認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時另有從事其他全時工作,而自非自願離職之翌日起14日內自行離職者,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勞動部表示,現行規定勞工非自願離職當時如另有從事其他全時工作,應以其最後離職事由,認定是否屬非自願離職。惟實務上有被資遣勞工在雇主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期間找到新工作,之後因不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衍生是否得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申請失業給付疑義。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促進就業,為鼓勵被資遣勞工積極尋找新工作、儘早再就業,宜給予適當之適應期間,因此作成行政函示,勞工如於非自願離職之翌日起14日內自行離職時,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不影響勞工給付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1-20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