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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團體籲請放寬在《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彈性,勞動部將審慎研議並協助產業調適。

勞動部表示,社會福利事業以照顧服務為其主要業務內容,有其特殊性。該部將針對行業特性,結合主管部會建立常見疑義說明機制及相關因應措施指引,持續協助產業調適。

 

勞動部指出,社會福利服務業於民國87年間經指定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至部分社會團體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性質雖與社會福利服務業有所類同,惟因行業別歸屬不同,不在該已指定適用之範圍內,因此,有關社會團體申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本部業於1051228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首次討論,但為衡平考量勞雇權益,將再行深入瞭解實際從事該類工作勞工之意見,儘速進行研議。

 

勞動部說明,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前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其相關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是否調整,本部將傾聽各界意見後,邀集相關團體、部會及專家學者,共同研商。

 

勞動部呼籲,勞動基準法新制上路,各界確需因應調適,但勞雇雙方本屬一體,雇主仍宜致力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共創雙贏。勞動部強調,現階段已與熟悉產業運作特性之主管部會共同合作,建置與產業溝通之聯繫網絡,盤點整合產業因應新法施行後關注之議題,針對行業特性,建立常見疑義說明機制及相關因應措施指引,持續協助產業調適。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3-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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