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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相關函釋

  • 更新日期:2021-11-25

Q:勞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是否屬職業傷害?

A: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5年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

 

Q: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其範圍為何?

A:所稱「必需之醫療費用」,並非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付為限,應依個案認定之,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Q: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原領工資」之計算方式?

A: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

 

Q按日(時)計酬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原領工資補償應如何計算?

A:

1.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

2.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雙方以不低現行基本工資時薪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現行基本工資時薪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日免以計入。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30日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

 

Q商業保險能否用於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

A: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勞工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用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各款所定雇主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費用,惟不足之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5月7日87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1-11-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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