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
- 更新日期:2024-08-08
為保障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或其遺屬受領職災補償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職災勞工或其遺屬依該法規定受領職災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災補償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職災勞工或其遺屬如有需求,可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入職災補償金,流程如下:
1.職災勞工或其遺屬(以下簡稱申請人)閱覽「勞基法職災補償金專戶開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填具「勞基法職災補償金專戶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證明申請書」,並檢附相關參考資料,送件至職災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2.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後,發給申請人「開戶及存入職災補償金證明公文」(以下簡稱證明公文),以作為開立職災補償金專戶之依據,並提供申請人「勞基法職災補償金專戶存入職災補償金聲明書」(以下簡稱聲明書)及「注意事項」。
3.申請人持「證明公文」及確認簽章後之「聲明書」,至指定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進行開戶,於通過該行稽核後,將職災補償金存入專戶。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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