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種類
- 更新日期:2022-11-23
依法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遭遇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相關請領要件者,得請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5種保險給付。
- 醫療給付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診療,可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部分負擔費用,並有住院膳食費用補助。此外,使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者,享有自付差額補助。
-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第4日起發給傷病給付。該給付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其後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最長以2年為限。
-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
失能年金依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完全失能)、50%(嚴重失能)及20%(部分失能)發給。
-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津貼(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符合條件之遺屬,得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請領遺屬年金;不符遺屬年金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 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其受益人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請領失蹤給付。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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