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年度應收保險費2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事項;另本部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統籌辦理前開業務。
- 於落實職業災害預防部分,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外,亦提供曾從事有害作業勞工,於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之追蹤健檢,以及早發現職業病。
- 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部分,藉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之法制化,除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服務,並協助雇主擬定復工計畫。另為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除針對有復健需求之勞工,提供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針對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亦提供相關補助。